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(fā)《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
近日,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(fā)《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(交辦海〔2024〕67號,以下簡稱《判定標準》),自2024年12月16日起實施。為便于有關企業(yè)和部門準確理解、貫徹落實,現(xiàn)解讀如下:
一、出臺背景
《安全生產法》就生產經營單位、負有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作出了規(guī)定。2024年,交通運輸行業(yè)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,深入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體系提升、重大事故隱患動態(tài)清零等行動。從專項行動看,水上交通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還存在排查數(shù)量少、質量不高等問題,有關企業(yè)、監(jiān)管部門也反映了判定依據(jù)少、判定難等實際困難。為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,解決實際問題,推動行業(yè)領域提高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成效,我部研究出臺了《判定標準》?!杜卸藴省分饕糜谥笇群哟八腥?、管理人、經營人和有關監(jiān)管部門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。
二、主要內容
《判定標準》共8條內容。第1條,明確了目的依據(jù)。第2條,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用途,在綜合考量行業(yè)發(fā)展實際、內河交通安全形勢、隱患后果及影響嚴重性等因素基礎上,更加突出事故多發(fā)船舶尺度,將適用范圍和用途確定為:涉客涉危內河運輸船舶和300總噸以上其他內河運輸船舶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。第3條,結合水上交通領域實際對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了定義,將隱患框定在法律法規(guī)要求之內。第4至6條,共列明了內河運輸船舶在航行、停泊、作業(yè)期間,應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21項情形,包括適用于300總噸以上各種類型內河運輸船舶的9項通用情形、適用于客船的15項情形(含9項通用情形),以及適用于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15項情形(含9項通用情形)。第7條,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后的工作要求做了對接,要求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,必須依法依規(guī)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。第8條,明確了實施日期,并考慮了與前期相關要求的關系,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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